為防止火災事故和交通事故,應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號))、《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61號)、《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06號)、《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微型消防站建設標準(試行)》(公消(2015)301號)、《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DL5027-2015)、《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
(GB50116-2013)、《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166-2007)、《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設計防火規范》(GB 50229-200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50140-2005)、《建筑滅火器配置驗收及檢查規范》(GB50444-2008)、《水電工程設計防火規范》(GB50872-2014)、《國家電網公司關于強化本質安全的決定》(國家電網辦〔2016〕624號)、《國網運檢部關于印發輸變配設備設施電氣火災綜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運檢技術〔2017〕18號)《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并提出以下重點要求:
18.1 防止火災事故
18.1.1 加強防火組織管理
18.1.1.1 各單位應建立健全防止火災事故組織機構,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建立有效的消防組織網絡,應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有效落實消防管理職責。
18.1.1.2 健全消防工作制度,應根據消防法相關規定,建立訓練有素的專職或群眾性消防隊伍,專職消防隊應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驗收。開展相應的基礎消防知識的培訓,建立火災事故應急響應機制,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及現場處置方案,定期開展滅火和應急疏散桌面推演和現場演練。
18.1.1.3 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消防安全責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等消防從業人員應接受專門培訓。對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消防培訓,經考試合格方能上崗。定期開展消防安全檢查,應確保各單位、各車間、各班組、各作業人員了解各自管轄范圍內的重點防火要求和滅火方案。
18.1.1.4 建立火災隱患排查、治理常態機制,定期開展火災隱患排查工作。根據發現的隱患,提出整改方案、落實整改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18.1.1.5 強化動火管理,施工、檢修等工作現場嚴格執行動火工作票制度,落實現場防火和滅火責任。不具備動火條件的現場,嚴禁違法違規動火工作。
18.1.1.6 加強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建立易燃、易爆物品臺賬,嚴格按照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規定進行采購、運輸、儲存、使用。
18.1.2 加強消防設施管理
18.1.2.1 各單位應按照相關規范建設配置完善的消防設施。嚴禁占用消防逃生通道和消防車通道。
18.1.2.2火災自動報警、固定滅火、防煙排煙等各類消防系統及滅火器等各類消防器材,應根據相關規范定期進行巡查、檢測、檢修、保養,并做好檢查維保記錄,確保消防設施正常運行。
18.1.2.3 各單位及相關廠站應按相關標準配置滅火器材,并定期檢測維護,相關人員應熟練掌握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屬消防重點部位的機構,應設立微型消防站,按照要求配置相應的消防器材。
18.1.2.4 各單位生產生活場所、各變電站(換流站)、電纜隧道等應根據規范及設計導則安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馂淖詣訄缶盘枒尤胗腥酥凳氐南揽刂剖?,并有聲光警示功能,接入的信號類型和數量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18.1.2.5 各單位生產生活場所、各變電站(換流站)應根據規范設置消防控制室。無人值班變電站消防控制室宜設置在運維班駐地的值班室,對所轄的變電站實行集中管理。消防控制室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證上崗。
18.1.2.6 供電生產、施工企業在在可能產生有毒害氣體或缺氧的場所應配備必要的正壓式空氣呼吸器、防毒面具等搶救器材,并應進行使用培訓,掌握正確的使用方法,以防止救護人員在滅火中中毒或窒息。
18.1.2.7 在建設工程中,消防系統設計文件應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或備案,工程竣工后應報公安消防機關申請消防驗收或備案。消防水系統應同工業、生活水系統分離,以確保消防水量、水壓不受其他系統影響;消防設施的備用電源應由保安電源供給,未設置保安電源的應按Ⅱ類負荷供電,消防設施用電線路敷設應滿足火災時連續供電的需求。變電站、換流站消防水泵電機應配置獨立的電源。
18.1.2.8 酸性蓄電池室、油罐室、油處理室、大物流倉儲等防火、防爆重點場所應采用防爆型的照明、通風設備,其控制開關應安裝在室外。
18.1.2.9 值班人員應經專門培訓,并能熟練操作廠站內各種消防設施;應制定防止消防設施誤動、拒動的措施。
18.1.2.10 調度室、控制室、計算機室、通信室、檔案室等重要部位嚴禁吸煙,禁止明火取暖。各室空調系統的防火,其中通風管道,應根據要求設置防火閥。
18.1.2.11大型充油設備的固定滅火系統和斷路器信號應根據規范聯鎖控制。發生火災時,應確保固定滅火系統的介質,直接作用于起火部位并覆蓋保護對象,不受其他組件的影響。
18.1.2.12 建筑貫穿孔口和空開口必須進行防火封堵,防火材料的耐火等級應進行測試,并不低于被貫穿物(樓板、墻體等)的耐火極限。電纜在穿越各類建筑結構進入重要空間時應做好防火封堵和防火延燃措施。
18.2 防止交通事故
18.2.1 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機制
18.2.1.1 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機構(如交通安全委員會),明確交通安全歸口管理部門,設置專兼職交通安全管理人員,按照 “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本單位所有車輛駕駛人員進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交通安全應與安全生產同布置、同考核、同獎懲。
18.2.1.2 建立健全本企業有關車輛交通管理規章制
度,嚴格執行、考核。完善安全管理措施(含場內車輛和駕駛員),做到不失控、不漏管、不留死角,監督、檢查、考核到位,嚴禁客貨混裝,嚴禁超速行駛,保障車輛運輸安全。
18.2.1.3 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監督、考核、保障制約機制,嚴格落實責任制。對納入國家特種設備管理范圍的車輛,作業人員做到持證上崗;對未納入國家特種設備管理范圍的車輛,應實行“準駕證” 制度,無本企業準駕證人員,嚴禁駕駛本企業車輛,強化副駕駛座位人員的監護職責。
18.2.1.4 建立交通安全預警機制。按惡劣氣候、氣象、地質災害等情況及時啟動預警機制。加強車輛集中動態監控,所有車輛應安裝衛星定位系統,實時預警超速超范圍行駛。
18.2.1.5 各級行政領導,應經常督促檢查所屬車輛交通安全情況,把車輛交通安全作為重要工作納入議事日程,并及時總結,解決存在的問題,嚴肅查處事故責任者。18.2.2 加強對各種車輛維修管理
18.2.2.1 各種車輛的技術狀況應符合國家規定,安全裝置完善可靠。對車輛應定期進行檢修維護,在行駛前、行駛中、行駛后對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發現危及交通安全、人身安全問題,應及時處理,嚴禁相關車輛帶病行駛。
18.2.3 加強對駕駛員的管理和教育
18.2.3.1 加強對駕駛員的管理,提高駕駛員隊伍素質。定期組織駕駛員進行安全技術培訓,提高駕駛員的安全行車意識和駕駛技術水平。對考試、考核不合格、經常違章肇事或身體條件不滿足駕駛員要求的應不準從事駕駛員工作。
18.2.3.2 嚴禁酒后駕車、私自駕車、無證駕車、疲勞駕駛、超速行駛、超載行駛、不系安全帶、行車中使用電子產品等各類危險駕駛。嚴禁領導干部迫使駕駛員違法違規駕車。
18.2.4 加強對集體企業和外包施工企業的車輛交通安全管理
18.2.4.1 集體企業和外包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車輛交通安全的第一責任者,對主管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集體企業的車輛交通安全管理應當納入主管單位車輛交通安全管理的范疇,接受主管單位車輛交通安全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和考核。外包施工企業的車輛的安全管理應按合同接受監督、指導和考核。集體企業和外包施工企業應該加強對駕駛員施工現場安全行駛的培訓教育。
18.2.5 加強大型活動、作業用車和通勤用車管理
18.2.5.1 制定并落實防止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安全措施。
18.2.6 加強大件運輸、大件轉場及搬運?;?、易燃易爆物運輸管理
18.2.6.1 大件運輸、大件轉場及搬運?;?、易燃易爆物應嚴格履行有關規程的規定,應制定搬運方案和專門的
安全技術措施,指定有經驗的專人負責,事前應對參加工作的全體人員進行全面的安全技術交底。
本文標簽:十八項電網 重大反事故措施(修訂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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